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邱世鴻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8日以邱世鴻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邱世鴻業於95年5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邱世鴻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