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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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林景德
被告 何宥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1,455元(即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屋房價34萬5,735元與系爭房屋所占地價13萬5,720元之總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