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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