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告 王立
劉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王立、劉淑敏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被告王立、劉淑敏均設籍於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且被告 王立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其與被告劉淑敏現亦同住於前開地址等情,業經記明筆錄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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