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修賢 被告 林良傑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朱景芳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奕逸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