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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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因與被告大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潘德忠 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金儀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部分,未繳納裁
判費。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金儀公司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