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38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法官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如下,不
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4,157元,及其中新台幣349,236
元,自民國96年7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19.6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1年6月11日起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迄今被告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
卡使用契約請求給付。
二、原告已經提出信用卡使用申請書及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可
證,可以相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書記官莊達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