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楊雪貞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依鈞院 以93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調取被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清查其遺產,依法聲請鈞院以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經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7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95年5月1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並將登報證明送院。由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土地分別坐落台南縣後壁鄉、屏東縣南洲鄉,聲請人已委請代書分別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
630,004元,另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係由鈞院以裁定選任,其管理報酬應由鈞院核定。又聲請人為辦理本件管理遺產事宜,業已支出95年度地價稅713元、登報費600元、聲請公示送達裁定費
1,000元,又因本件聲請再支出聲請費用1,000元,另遺產管理人登記代書費每件3,000元計7件,共計21,00
0元尚未支付(與代書約定俟取得遺產管理報酬後給付),目前被繼承人坐落台南縣○○鄉○○○段1105之1地號土地業經債權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已經拍定並製作分配表。為此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報酬,以便日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甲○○於89年10月22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2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外,另據其提出除戶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刊登廣告證明單、新生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本院收據、地價稅繳款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影本8件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核定其總值為7,630,004元,土地及房屋筆數9筆,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以及聲請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6,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家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