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6202號債權人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勝製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之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訂購單影本四紙、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三紙及立沖帳目明細表影本一紙之形式以觀,皆為富勝製衣有限公司而非乙○○,足資認為債務人並非以個人名義而係以公司名義向債權人購買物品,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不得僅依乙○○為富勝製衣有限公司為負責人,即要令其負責。,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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