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日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1859號、第2125號、第2231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得抗告。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