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嶧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嶧於民國102年8月15日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前,見告訴人 萬倩君 獨自一人,有機可趁,以借用之名義,欲騎走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告訴人不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手持安全帽作勢欲毆打告訴人,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告訴人見狀,心生畏怖,即將機車鑰匙交與被告,被告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並將上開機車停放於臺南市○○區○○路○○號前;嗣告訴人報警究辦,於102年8月15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里○○路○號被告住處,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02年12月21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