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潘宣樺 被告 林正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