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葉城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484元(610地號使用面積100.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400元+610-1地號使用面積26.1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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