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56號被告即上訴人 潘畯傑 上列上訴人與 馬怡慧 間因本院100年度婚字第75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財產權部分為30萬元),及非財產部分,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