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221號聲請人 何美華
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建朗王林罕王建華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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