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洪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俊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臺幣416,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