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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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聲請人仙吉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行會「新園鄉農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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