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待補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