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聲請人 馬自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4│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5│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6│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7│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8│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968.33│││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