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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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翠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翠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吳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3902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39021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