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300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送達代收人 蔡慶堂 相對人 吳竹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吳俊宏 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債務,聲請人經該行輾轉讓與該債權,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以92年度繼字第8號准許在案,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被繼承人吳俊宏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