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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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02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珠華 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冠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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