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浩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文柏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1,89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