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沈志羯 相對人 陳人德 相對人 王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前遵本院民國98年度裁全字第3262號裁定,以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息票業已到期,需領回辦理兌領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核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2801號提存書,認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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