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抗告人即具保人乙○○右列抗告人即具保人因被告甲○○所涉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沒入保證金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竟遲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法定五日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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