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庚○○
己○○法定代理人辛○○上訴人丁○○
戊○○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所涉過失致死案件,雖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一一號判決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有罪在案,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所涉過失致死之犯罪迄未確定,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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