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陳麗如 被告 廖淑美 即怡好商行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386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起訴記載被告為「廖淑美即怡好寢具商行」,地址記載為「雲林縣○○鎮○○里○○路○段○○○號」,然查被告廖淑美於上址經營之怡好寢具商行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歇業並撤銷商業登記,再於94年12月30日在「雲林縣○○鎮○○里○○路○段○○○號」設立「怡好商行」,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稽,然此並不影響被告之同一性,爰由本院逕將被告名稱及地址更正如上。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99年9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廖淑美所經營之怡好商行,擔任門市銷售人員,迄同年9月30日止為試用期,於同年10月1日起為正式員工,嗣經雙方同意於104年6月1日終止僱傭關係。
㈡、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同法第24條第1、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原告自99年10月1日起迄離職日止,每日工作時間均為10時起至21時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工作時間長達10.5小時,每日上班超時工作為2.5小時,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480,226元(細目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
㈢、又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然原告受僱期間,經常於週六、週日上班,且週六、週日上班時間亦自10時起迄21時30分止,扣除中間休息時間1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亦達2.5小時,被告亦應給付原告上開期間之工資共135,240元(細目詳如起訴狀附表七至十二)。
㈣、又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且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小時,故特別休假日工作應加倍發給之薪資,當然包括超時工作之工資。而超時工作工資之計算,則依同法第24條第
1、2款之規定。原告自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迄10
0年9月30日止已繼續工作滿1年,故被告自100年10月1日起,即應給與被告特別休假。然被告並未依法給予原告特別休假,原告仍依平常工作時間工作,每日亦超時工作2.5小時,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於上開期間之薪資總額33,568元(細目如起訴狀附表十三)。
㈤、原告於99年9月試用期間,被告僅給付原告日薪500元,然當時之最低時薪為每小時95元,每日薪資應為760元,原告於99年9月共上班16日(平日14日、假日2日),若依最低時薪計算,被告該月應給付原告12,160元,但被告僅給付原告8,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差額4,160元。
㈥、被告給付原告工資之方式均為給付現金,經原告回想,被告給付原告之工資遠低於當年度最低時薪,故原告請求被告所給付之上開工資,均以當年最低時薪計算。
㈦、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53,1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表示每天工作只有1個小時休息此部分不實在,實際計算應有2.5至3小時,午餐、晚餐時間加起來不只1個小時。原告主張超時工作此部分不實在。
㈡、原告上班是排班,週六、日沒有一定都要上班,沒有固定要上班,係由原告及其他員工去排班。寢具零售有淡、旺之分,3月至9月淡季,10月至隔年2月是旺季。不管淡旺季原告工作7日被告都有給予休假1日例假,只是不一定在週六、週日休。
㈢、對原告主張其依法應有的特休假天數如起訴狀附表七,被告不爭執。但是如果是淡季休8日,另外4日應該要算入特休,所以時常都是已經休超過特休的天數。
㈣、原告主張99年9月是試用期間,一共上班16日,當時每日只給原告日薪500元,被告不爭執。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自99年9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商行,擔任門市銷售人員,迄同年9月30日止為試用期,於同年10月1日起為正式員工,嗣經雙方同意於104年6月1日終止僱傭關係,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就原告請求平日(包括週六日)工作超時加班費部分,查:⒈證人 程佳誼 於本院107年3月30日到庭證稱:「(與兩造有
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曾受僱於被告,現已離職。(請問證人,之前是什麼時候在被告寢具商行工作?)大概100年左右開始,到101年2月。(這段期間都跟原告同事?)是。(在被告寢具商行工作,工作時間是?)早上10點到晚上9點30分。(這段時間會讓妳們休息幾次?)一整天都沒有休息。(中午沒有午餐時間嗎?)中午吃飯時間都很趕,都是一、二十分鐘就要解決。(店裡的客人有這麼多?)客人多不多是其次,是不能吃太久,吃太久會被罵。(沒有那麼多客人,要求妳們一、二十分鐘吃完午餐,那麼沒有客人的話要做什麼事情?)要自己找事情做,不能閒在那裡。(晚餐時間呢?)也是要速戰速決,不管有沒有客人。(星期六日是否要上班,是排班嗎?)對,但是旺季的話不能排六、日都休息,只能排一天,六或日。…(剛才提到吃飯都很趕,請問中餐或晚餐是怎麼解決?)派一個人出去買,如果有客人就輪流吃,如果沒有客人就可以一起吃。(出去買再回來,這時間大概要多久?)大概15分鐘內要回來。(出去回來15分鐘,回來吃10、20分鐘?)10至20分鐘內要吃完。(出去買跟回來吃飯時間可不可算是休息時間?)我們沒有休息時間,有時候也又是叫外送。(寢具店有這麼忙嗎?用餐時間都有客人來嗎?)不一定。(沒有客人來要做什麼事情?)換床罩、換布置、盤點商品等等。」等語(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68頁)。
⒉證人 曾敏惠 於107年4月2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與
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之前曾受僱於被告,現已離職。(證人有在被告經營的寢具商行工作過嗎?)有。(民國幾年到幾年這邊工作?)90年就在那邊上班,中間有休息幾個月沒有做,後來再回去,一直到去年的5月31日離職。(所以原告在被告商行任職的期間,證人也在那裡任職?)對。(工作時間是?)因為是私人公司變更過很多次,以原告上班的那段時間,我印象中早上十點到晚上九點半。(這段時間中午有午休嗎?)有沒有休息..有客人就會晚點吃飯,吃完就是繼續工作,如果人不太舒服可以稍微休息一下,原則上就是吃完飯就必須工作。(晚餐的時間呢?)都是這樣。(沒有特別的休息時間,就是午餐時間吃完就繼續工作?)對。…(是否我們上班的時間都超時,工作的吃飯時間也都在現場吃,也沒有一個真正的休息空間?)後面小倉庫是有一個位置,如果不舒服或是想要另外吃可以去那裡,但是說真的,店那麼大,有時候忙不過來,也會擔心另外的同事忙不過來,忙的時候就是囫圇吞棗的趕快吃完,想要去後面吃也是可以,但是後面的空間是很悶熱,沒有冷氣。(最後剩下我們兩個上班,如果我休假的時候,妳要怎麼吃飯?)我吃飯就…有時候老闆或老闆娘跟我說他不在,我會提早帶來,如果老闆或老闆娘晚一點來,我可能中餐就吃三點、四點,晚餐吃七點、八點,用餐的時間會delay啦。…(如果以原告的上班時間,這區間有中餐、晚餐,就證人了解是自己帶餐來?還是外出去買?)有時候自己帶,有時候出去買,但是不太會外送,因為只有一個人,人家不太願意外送。(依照證人的經驗出去買到回來大概要多少時間?)這個問題我覺得有陷阱,有時候出去買東西,有時候我自己帶來,就省掉出去的時間,我盡量20分鐘內回來,如果老闆有留摩托車給我,我會在10分鐘內回來。(如果沒有客人來,吃飯吃太久,老闆娘會念嗎?)是不會啦。(午餐、晚餐,證人預估這兩餐要花費多少時間?平均?)我說一個小時半會不會太長或太短?其實律師問的問題就是每個人的價值問題,價值高低在於每個人對於事情的看法,如果身體不舒服40分鐘也不夠,如果有客人10分鐘都太久。」等語(本院卷第190頁至第195頁)。
⒊由上開2證人之證述可知其等在被告商行工作期間每日工
作時間確為10時起至21時30分止,共計11.5小時,而且並無特定休息時間,午餐及晚餐均應於用完餐後即開始工作等情,且其等就下述例假及特休未休部分並未對被告不利之證述,可見其等證述內容並無偏頗之虞,況且被告亦不能舉反證推翻其等證詞之可信性,故應認證人2人之上開證述均屬可採。而原告與上開證人均為被告商行的銷售人員,其工作條件應不會與證人2人不同,故原告主張其每日(含週六、日)工作期間為10時起至21時30分止,扣除午餐、晚餐必要之用餐時間1小時,每日均超過其受僱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所定8小時之時間2.5小時可以認定。至於原告受僱期間每月工作日數,因依勞基法第30條第
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惟被告並未備置,故被告不能證明附表一至六原告主張之每月工作日數為虛偽,則原告依據各該工作期間當時之最低時薪,請求被告依當時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之規定,給付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平日及假日超時加班費共計480,226元,為有所據。
㈢、就原告請求例假未休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及加班費部分,查:⒈證人程佳誼於本院107年3月30日到庭證稱:「(每七天
排班有休一天嗎?)自己排,不一定可以七天排班休一天。(加在一起一個月大概可以休幾天?)我有點忘了,淡季的話大概8天,旺季的話只有5、6天。…(原告有沒有特休沒有休到的情形?)我不知道原告有沒有特休。(淡季是3月到9月嗎?)我不太了解。我去的時候被告只有跟我說這個月是淡季或旺季,這個月只能休幾天,沒有明確告訴我幾月到幾月是淡季、幾月到幾月是旺季。…(
100年幾月開始去被告寢具行上班?)我不確定,大概有半年以上。(101年2月離職,回推六個月,假設七個月,證人是100年8月進去工作,這段時間到底是所謂的淡季還是旺季?)沒有說,只有說這個月可以排假幾天就是幾天,多排就是扣錢。(妳有休過一個月八天,也有一個月休五天的?)有。(休八天的是算什麼假?)沒有說,被告只有說這個月可以排八天。」等語(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7頁)。
⒉證人曾敏惠於107年4月2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每
工作七天會休假一日嗎?不一定是休假在週六、日。)我們之前好像有分,改過很多時間,有所謂的小月天數多一天,大月天數少一點,平均下來一個月會休五天,平均下來工作七天休一天應該是沒有問題。(淡季是否會休到八天?)我真的忘了,105年又改成休7天,這部分我真的忘了。…(請問證人,工作的大小月,大月差不多在什麼時候?小月在什麼時候?)10月到2月大概是大月,3月到9月算小月,天氣冷就是大月。(不管大月、小月至少都會休到五天?)對。(最多的話會休到幾天?)說真的我忘了,但是至少有七天或八天。」等語(本院卷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4頁)。
⒊由上開2證人之證述可知在被告商行擔任銷售工作,淡季
3月到9月包括例休假大概可休到8日,旺季10月到2月至少也可以休到5日等情,依此平均全年工作期間,被告商行應有給員工休足例假及特休假,而原告之工作性質與上開2證人之工作性質相同,工作條件應屬相同,故不能認為被告商行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原告例假及特休假休息,故原告請求被告商行給付例假未休薪資及加班費135,24
0元、特休假未休薪資及加班費33,568元,即屬無據。
㈣、原告主張其於99年9月在被告商行是試用期間,一共上班16日,當時每日只給原告日薪500元,被告不爭執。按我國勞基法中雖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設有規範,然因事業單位僱用新進員工,僅對該員工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僱傭,因此,事業單位有必要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以保障企業之利益。是以,約定有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乃謂雇主藉由評價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約與否之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僱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即試用期間之約定,主要在於勞僱雙方同意下,使雇主能透過一定期間以觀察新進員工,是否符合應徵時所表明之能力、是否能勝任該職務、是否能敬業樂群等,通過嚴謹考核程序之員工,即能取得正式員工資格。是試用期除雇主有較彈性之解僱權外,並無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權利,故本件原告99年9月在被告商行是試用期間,一共上班16日,以每日工作10.5小時計:每日前8小時,每小時時薪95元,16日計12,160元【16日×8小時×95元=12,160元】;每日延時工作2小時以內,以每小時時薪95元加計3分之1,16日計4,053元【16日×2×(95+95×1/3)=4,05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每日延時工作超過2小時之0.5小時,以每小時時薪95元加計3分之2,16日計1,267元【16日×0.5×(95+95×2/3)=1,267】。則該16日被告商行應給付原告17,480元【12,160元+4,053元+1,267元=17,480元】,然被告商行僅給付8,000元【500元×16日=8,000元】,自應給付其差額9,480元【17,480-8,000=9,480】,而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其薪資差額4,160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據在被告商行工作期間之勞基法第30條、第24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平日(包括週六、日)工作加班費計480,226元,及99年9月工作16日之差額薪資4,160元,共計484,38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例假未休工資及加班費135,240元、特休假未休工資及加班費33,568元,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一:99年各月超時工作統計表┌──┬──┬─────┬──────┬──────┬──────────────────┐│編號│月份│①平日上班│超時工作之總│應付薪資差額│備註││││之總日數及│時數(小時)│(新台幣)│││││②假日上班│││││││之總日教││││├──┼──┼─────┼──────┼──────┼──────────────────┤│01│10月│①20日│65│8,632元│1.比照當時勞基法之最低時薪每小時95元││││②6日│││計算。│││││││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9時│││││││元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實際│││││││計作時間為10.5小時,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3.假日上班之工作時間同1.所述,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4.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332元{計算式:【2(小時)×95(元│││││││)×1.33(附記①,以下均同)】+【│││││││0.5(小時)×95(元)×1.66(附記②│││││││,以下均同)】=332元}。│││││││5.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632元{計算式:26(日)×332(元)│││││││=8,632元}。│├──┼──┼─────┼──────┼──────┼──────────────────┤│02│11月│①22日│62.5│8,30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3日│││332元(計算式同編號02之備註3.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300元{計算式:25(日)×332(元)=│││││││8,300元}。│├──┼──┼─────┼──────┼──────┼──────────────────┤│03│12月│①23日│65│8,63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3日│││332元(計算式同編號02之備註3.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632元{計算式:26(日)×332(元)│││││││=8632元}。│├──┴──┴─────┴──────┴──────┴──────────────────┤│附記①: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附記②: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附表二:100年各月超時工作統計表┌──┬──┬─────┬──────┬──────┬──────────────────┐│編號│月份│①平日上班│超時工作之總│應付薪資差額│備註││││之總日數及│時數(小時)│(新台幣)│││││②假日上班│││││││之總日教││││├──┼──┼─────┼──────┼──────┼──────────────────┤│01│1月│①21日│65│8,892元│1.比照當時勞基法之最低時薪每小時98元││││②5日│││計算(以下均同)。│││││││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9時│││││││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10.5小時,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3.假日上班之工作時間同1.所述,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4.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342元{計算式:【2(小時)×98(元)×│││││││1.33(附記①,以下均同)】+【0.5(│││││││小時)×98(元)×1.66(附記②,以下均│││││││同)】=342元}。│││││││5.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892元{計算式:26(日)×342(元)=│││││││8,892元}。│├──┼──┼─────┼──────┼──────┼──────────────────┤│02│2月│①15日│40│5,47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5,472元{計算式:16(日)×342(元)=│││││││5,472元}。│├──┼──┼─────┼──────┼──────┼──────────────────┤│03│3月│①23日│57.5│7,866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66元{計算式:23(日)×342(元)=│││││││7,866元}。│├──┼──┼─────┼──────┼──────┼──────────────────┤│04│4月│①20日│55│7,524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524元{計算式:22(日)×342(元)=│││││││7,524元}。│├──┼──┼─────┼──────┼──────┼──────────────────┤│05│5月│①22日│57.5│7,866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66元{計算式:23(日)×342(元)=│││││││7,866元}。│├──┼──┼─────┼──────┼──────┼──────────────────┤│06│6月│①22日│55│7,524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524元{計算式:22(日)×342(元)=│││││││7,524元}。│├──┼──┼─────┼──────┼──────┼──────────────────┤│07│7月│①21日│57.5│7,866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66元{計算式:23(日)×342(元)=│││││││7,866元}。│├──┼──┼─────┼──────┼──────┼──────────────────┤│08│8月│①23日│57.5│7,866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66元{計算式:23(日)×342(元)=│││││││7,866元}。│├──┼──┼─────┼──────┼──────┼──────────────────┤│09│9月│①21日│55│7,524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524元{計算式:22(日)×342(元)=│││││││7,524元}。│├──┼──┼─────┼──────┼──────┼──────────────────┤│10│10月│①21日│65│8,89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5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892元{計算式:26(日)×342(元)=│││││││8,892元}。│├──┼──┼─────┼──────┼──────┼──────────────────┤│11│11月│①22日│62.5│8,55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3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550元{計算式:25(日)×342(元)=│││││││8,550元}。│├──┼──┼─────┼──────┼──────┼──────────────────┤│12│12月│①22日│65│8,89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4日│││342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892元{計算式:26(日)×342(元)=│││││││8,892元}。│├──┴──┴─────┴──────┴──────┴──────────────────┤│附記①: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附記②: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附表三:101年各月超時工作統計表┌──┬──┬─────┬──────┬──────┬──────────────────┐│編號│月份│①平日上班│超時工作之總│應付薪資差額│備註││││之總日數及│時數(小時)│(新台幣)│││││②假日上班│││││││之總日教││││├──┼──┼─────┼──────┼──────┼──────────────────┤│01│1月│①19日│55│7,898元│1.比照當時勞基法之最低時薪每小時103││││②3日│││元計算(以下均同)。│││││││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9時│││││││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10.5小時,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3.假日上班之工作時間同1.所述,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4.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359元{計算式:【2(小時)×103(元)│││││││×1.33(附記①,以下均同)】+【│││││││0.5(小時)×103(元)×1.66(附記②,│││││││以下均同)】=359元}。│││││││5.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98元{計算式:22(日)×359(元)=│││││││7,898元}。│├──┼──┼─────┼──────┼──────┼──────────────────┤│02│2月│①21日│52.5│7,539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539元{計算式:21(日)×359(元)=│││││││7,539元}。│├──┼──┼─────┼──────┼──────┼──────────────────┤│03│3月│①22日│57.5│8,257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257元{計算式:23(日)×359(元)=│││││││8,257元}。│├──┼──┼─────┼──────┼──────┼──────────────────┤│04│4月│①21日│55│7,898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98元{計算式:22(日)×359(元)=│││││││7,898元}。│├──┼──┼─────┼──────┼──────┼──────────────────┤│05│5月│①22日│57.5│8,257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257元{計算式:23(日)×359(元)=│││││││8,257元}。│├──┼──┼─────┼──────┼──────┼──────────────────┤│06│6月│①21日│55│7,898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98元{計算式:22(日)×359(元)=│││││││7,898元}。│├──┼──┼─────┼──────┼──────┼──────────────────┤│07│7月│①22日│57.5│8,257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257元{計算式:23(日)×359(元)=│││││││8,257元}。│├──┼──┼─────┼──────┼──────┼──────────────────┤│08│8月│①23日│57.5│8,257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257元{計算式:23(日)×359(元)=│││││││8,257元}。│├──┼──┼─────┼──────┼──────┼──────────────────┤│09│9月│①20日│55│7,898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898元{計算式:22(日)×359(元)=│││││││7,898元}。│├──┼──┼─────┼──────┼──────┼──────────────────┤│10│10月│①22日│65│9,334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4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334元{計算式:26(日)×359(元)=│││││││9,334元}。│├──┼──┼─────┼──────┼──────┼──────────────────┤│11│11月│①22日│62.5│8,975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3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975元{計算式:25(日)×359(元)=│││││││8,975元}。│├──┼──┼─────┼──────┼──────┼──────────────────┤│12│12月│①21日│65│9,334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5日│││35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334元{計算式:26(日)×359(元)=│││││││9,334元}。│├──┴──┴─────┴──────┴──────┴──────────────────┤│附記①: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附記②: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附表四:102年各月超時工作統計表┌──┬──┬─────┬──────┬──────┬──────────────────┐│編號│月份│①平日上班│超時工作之總│應付薪資差額│備註││││之總日數及│時數(小時)│(新台幣)│││││②假日上班│││││││之總日數││││├──┼──┼─────┼──────┼──────┼──────────────────┤│01│1月│①22日│65│9,880元│1.比照當時勞基法之最低時薪每小時109││││②4日│││元計算(以下均同)。│││││││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9時│││││││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10.5小時,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3.假日上班之工作時間同1.所述,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4.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380元{計算式:【2(小時)×109(元)│││││││×1.33(附記①,以下均同)】+【│││││││0.5(小時)×109(元)×1.66(附記②,│││││││以下均同)】=380元}。│││││││5.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880元{計算式:26(日)×380(元)=│││││││9,880元}。│├──┼──┼─────┼──────┼──────┼──────────────────┤│02│2月│①17日│42.5│6,46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6,460元{計算式:17(日)×380(元)=│││││││6,460元}。│├──┼──┼─────┼──────┼──────┼──────────────────┤│03│3月│①21日│57.5│8,74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740元{計算式:23(日)×380(元)=│││││││8,740元}。│├──┼──┼─────┼──────┼──────┼──────────────────┤│04│4月│①22日│55│8,36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360元{計算式:22(日)×380(元)=│││││││8,360元}。│├──┼──┼─────┼──────┼──────┼──────────────────┤│05│5月│①20日│50│7,60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600元{計算式:20(日)×380(元)=│││││││7,600元}。│├──┼──┼─────┼──────┼──────┼──────────────────┤│06│6月│①20日│55│8,36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360元{計算式:22(日)×380(元)=│││││││8,360元}。│├──┼──┼─────┼──────┼──────┼──────────────────┤│07│7月│①23日│57.5│8,74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740元{計算式:23(日)×380(元)=│││││││8,740元}。│├──┼──┼─────┼──────┼──────┼──────────────────┤│08│8月│①22日│57.5│8,74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740元{計算式:23(日)×380(元)=│││││││8,740元}。│├──┼──┼─────┼──────┼──────┼──────────────────┤│09│9月│①19日│47.5│7,22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220元{計算式:19(日)×380(元)=│││││││7,220元}。│├──┼──┼─────┼──────┼──────┼──────────────────┤│10│10月│①22日│65│9,88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4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880元{計算式:26(日)×380(元)=│││││││9,880元}。│├──┼──┼─────┼──────┼──────┼──────────────────┤│11│11月│①21日│62.5│9,50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4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500元{計算式:25(日)×380(元)=│││││││9,500元}。│├──┼──┼─────┼──────┼──────┼──────────────────┤│12│12月│①22日│65│9,88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4日│││380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880元{計算式:26(日)×380(元)=│││││││9,880元}。│├──┴──┴─────┴──────┴──────┴──────────────────┤│附記①: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附記②: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附表五:103年各月超時工作統計表┌──┬──┬─────┬──────┬──────┬──────────────────┐│編號│月份│①平日上班│超時工作之總│應付薪資差額│備註││││之總日數及│時數(小時)│(新台幣)│││││②假日上班│││││││之總日教││││├──┼──┼─────┼──────┼──────┼──────────────────┤│01│1月│①20日│60│9,624元│1.比照當時勞基法之最低時薪每小時115││││②4日│││元計算(以下均同)。│││││││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9時│││││││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10.5小時,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3.假日上班之工作時間同1.所述,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4.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401元{計算式:【2(小時)×115(元)│││││││×1.33(附記①,以下均同)】+【│││││││0.5(小時)×115(元)×1.66(附記②,│││││││以下均同)】=401元}。│││││││5.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624元{計算式:24(日)×401(元)=│││││││9,624元}。│├──┼──┼─────┼──────┼──────┼──────────────────┤│02│2月│①20日│50│8,02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020元{計算式:20(日)×401(元)=│││││││8,020元}。│├──┼──┼─────┼──────┼──────┼──────────────────┤│03│3月│①21日│57.5│9,223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223元{計算式:23(日)×401(元)=│││││││9,223元}。│├──┼──┼─────┼──────┼──────┼──────────────────┤│04│4月│①22日│55│8,82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822元{計算式:22(日)×401(元)=│││││││8,822元}。│├──┼──┼─────┼──────┼──────┼──────────────────┤│05│5月│①21日│57.5│9,223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223元{計算式:23(日)×401(元)=│││││││9,223元}。│├──┼──┼─────┼──────┼──────┼──────────────────┤│06│6月│①20日│55│8,82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2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822元{計算式:22(日)×401(元)=│││││││8,822元}。│├──┼──┼─────┼──────┼──────┼──────────────────┤│07│7月│①23日│57.5│9,223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223元{計算式:23(日)×401(元)=│││││││9,223元}。│├──┼──┼─────┼──────┼──────┼──────────────────┤│08│8月│①20日│50│8,020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020元{計算式:20(日)×401(元)=│││││││8,020元}。│├──┼──┼─────┼──────┼──────┼──────────────────┤│09│9月│①21日│55│8,82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822元{計算式:22(日)×401(元)=│││││││8,822元}。│├──┼──┼─────┼──────┼──────┼──────────────────┤│10│10月│①22日│65│10,426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4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10,426元{計算式:26(日)×401(元│││││││)=10,426元}。│├──┼──┼─────┼──────┼──────┼──────────────────┤│11│11月│①20日│62.5│10,025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5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10,025元{計算式:25(日)×401(元│││││││)=10,025元}。│├──┼──┼─────┼──────┼──────┼──────────────────┤│12│12月│①23日│65│10,426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3日│││401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10,426元{計算式:26(日)×401(元│││││││)=10,426元}。│├──┴──┴─────┴──────┴──────┴──────────────────┤│附記①: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附記②: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附表六:104年各月超時工作統計表┌──┬──┬─────┬──────┬──────┬──────────────────┐│編號│月份│①平日上班│超時工作之總│應付薪資差額│備註││││之總日數及│時數(小時)│(新台幣)│││││②假日上班│││││││之總日教││││├──┼──┼─────┼──────┼──────┼──────────────────┤│01│1月│①21日│65│10,894元│1.比照當時勞基法之最低時薪每小時120││││②5日│││元計算(以下均同)。│││││││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9時│││││││30分止,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10.5小時,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3.假日上班之工作時間同1.所述,超時工│││││││作2.5小時(以下均同)。│││││││4.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419元{計算式:【2(小時)×120(元)│││││││×1.33(附記①,以下均同)】+【│││││││0.5(小時)×120(元)×1.66(附記②,│││││││以下均同)】=419元}。│││││││5.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10,894元{計算式:26(日)×419(元│││││││)=10,894元}。│├──┼──┼─────┼──────┼──────┼──────────────────┤│02│2月│①17日│45│7,542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1日│││41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7,542元{計算式:18(日)×419(元)│││││││=7,542元}。│├──┼──┼─────┼──────┼──────┼──────────────────┤│03│3月│①21日│52.5│8,799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41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8,799元{計算式:21(日)×419(元)=│││││││8,799元}。│├──┼──┼─────┼──────┼──────┼──────────────────┤│04│4月│①22日│55│9,218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0日│││41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218元{計算式:22(日)×419(元)=│││││││9,218元}。│├──┼──┼─────┼──────┼──────┼──────────────────┤│05│5月│①20日│57.5│9,637元│1.每日(含假日)超時工作應領之薪資為││││②3日│││419元(計算式同編號01之備註4.部分)│││││││2.本月超時工作(含假日)應領之薪資為│││││││9,637元{計算式:23(日)×419(元)=│││││││9,637元}。│├──┴──┴─────┴──────┴──────┴──────────────────┤│附記①: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附記②:依當時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