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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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敬瀚 原審指定辯護人原審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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