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方 上訴人即被告 呂俊有 上訴人即被告 馮春霞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方、呂俊有、馮春霞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7年5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呂方、呂俊有、馮春霞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107年5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