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訴人 陳信達 被上訴人 陳再生 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萬7468元【計算式:00000000元(判決第1項金額)+872668元(判決第2項附表編號7土地權利範圍價額)+0000000元(判決第3項附表編號8建物權利範圍價額)=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