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梅鳳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謝嘉謚
謝秀枝 謝佳娜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吳梅鳳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