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吳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宇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向光宇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
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7年10月2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年10月2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各1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5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紀俊源┌─────────────────────────────────────┐│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1│1,000││├──┼──────────────┼─────────┼──┼───┼──┤│2│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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