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