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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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債權人 洪麗君 上列債權人洪麗君因與債務人 陳永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麗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分期清償協議書所載,其立協議書甲方為 洪賜明 ,並非本件債權人洪麗君,請具狀釋明債權人洪麗君取得該債權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二、另所提之支票影本3紙,其發票人均非債務人陳永澤,請釋明該支票與債務人有何關聯?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