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佳慧 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在新北市○○區○○路879之10號,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稽,並經聲請人自陳其住所設於上址,請求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情,有陳報狀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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