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716號原告 蘇彥良 被告 吳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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