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陳郁婷
陳佩伶 黃麗娟 徐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72元(計算式:31,872+24,800+36,800+36,800=130,2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
二、原告聲請狀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