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63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被告 傅學龍 (即 傅學山 之繼承人)
傅學虎 (即傅學山之繼承人) 傅學海 (即傅學山之繼承人) 傅學喜 (即傅學山之繼承人)宮 傅秋菊 (即傅學山之繼承人) 傅美菊 (即傅學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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