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奕承 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編號1、牛樟木358塊(總重量12,100公斤)之市價為何?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