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6年3月23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於96年6月20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96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本案業經本院於96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於96年8月6日宣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1年8月,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經通緝到案,為確保上訴審審理或嗣後刑之執行,認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9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