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乙○○
丁○○丙○○
1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 律師
姜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知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每一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合計共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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