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零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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