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61號聲請人有絖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地號518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