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相對人乙○○(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相對人乙○○(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