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長 邱太三 、臺北地檢署檢察長 刑泰釗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元,應繳裁判費捌拾玖萬貳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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