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郭宏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