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伍萬柒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伍佰元,仍有玖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