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張綺萍 被告 李義永
林靜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