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高樹華 被上訴人 劉慧芳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3,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