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21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助信律師前經鈞院於104年2月2日以103年度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建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為履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鈞院93年度繼字第21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簡雅文